撤村改社区不能强制推行
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
山东诸城率先撤销全部行政村,小村庄合并成大的农村社区,引导农民集中到中心村居住。该市撤村改社区源于“农村社区化服务”改革,但迁入农村社区中心需交出宅基地。除诸城外,山东淄博、临沂、济宁、德州、聊城等地都部分推行了撤村改社区。(8月26日《广州日报》)
山东部分地区的撤并举动,都是在城镇建设用地紧缺的情势下出现的。对于这一点当地并不否认,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过详细论述和表达。城市化和工业进程对土地的大量需求,是不言而喻的。不过用于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土地,是否已经不够?按常理,大概确实不假,但事实未必完全如此。当然,在相关部门惯常的表述当中,无疑是这样的。不过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,城镇建设和实际工业用地的需求到底是多少。这一点实际上并不难求证。
因此,如果简单以此为由,大规模推进撤村改社区集中居住,显然是不能完全站住脚的。事实上,即便城镇、工业用地已经完全耗尽,通过撤村改社区置换土地,前提也应该是农民自愿。而恰好在这一点上,实际情况不容乐观。正如相关专家所说,不能强制农民“被城市化”,警惕村改居后产生大量“三无”(无土地、无工作、无社保)农民。还必须指出的是,强制性推行撤村改社区,根本没有考虑到农村的很多实际情况。如报道中所举的例子,在一些纯农业区或以农业为主的地区,集中居住之后,农民种地相当不便,要跑很远。而且,农具如拖拉机、粮食的存放,禽畜的饲养都不方便。
在这一点上,农民是相当理性的,如同城市化进程,大部分城市对于农民落户都是欢迎的,但是农民却要综合考虑就业、住房成本、社保、医疗、教育……正是因为这些方面的壁垒和障碍,中国户籍城市化率,远低于实际在城市工作、生活的人口。在农村推行社区化服务,农民当然是欢迎的,以诸城为例,在试点之初不仅口头这样表示,确实也是这样做的。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全面推行,社区服务变成了撤村改社区,社区取代村委会成为一级权力。而且,有的社区还以企业命名,原村党支部归企业党委领导。
当社区取代村成为一级权力组织之后,原有的授权模式发生变化,农民也开始担心其土地的权属问题。而且,在农民被社区化之后,其身份依旧是农民,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户籍福利并未自动惠及到他们身上。当然,社区化之后,简单的户籍变更可以水到渠成,但其土地权属和收益却被粗暴剥夺了。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直接变成建设用地的,必须通过土地征收来实现。为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,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集体土地的减少,是直接挂钩的。山东部分地区的撤村改社区,为当地政府节约和置换出了大量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。政府通过土地出让可以获得巨大的收益,而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至今却未提及。
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,简单地推行撤村改社区,对于农民是不公平的。也正是因此,此事在当地引起了广泛讨论,被农民质疑。必须明确的是,撤村改社区应是农民自愿、自发,作为行政目标在一地全境推行是不应该的;还应解决社区化之后农民的就业、务农、社保等问题,并保障农民在社区组织权力授权过程中的原有权利;在土地收益问题上,农民应获得合理的分享权限,并保障其议价能力。
http://news.163.com/10/0826/05/6F0636A40001124J_2.html
2010年8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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